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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如何請求分割共有不動產?
作者: 李永然
一、 目前共有不動產甚為常見:
近幾年來房地產價格升漲,尤其北部地區,導致政府推出「奢侈稅」,藉以抑制房價。歷經這一波漲勢,對國人在不動產方面的教育,已讓愈來愈多人更重視房地產。
不動產所有權的形態,有「單獨所有」及「共有」之分;而共有又可分為「分別共有」(註1)及「公同共有」(註2)。形成不動產共有的原因不一而足,如:繼承、共同投資…等。
  共有人如果不願繼續共有,可以透過分割,而如何請求分割共有物,筆者願藉本文予以探討。
二、 分割有協議分割及裁判分割之分:
按分割有「協議分割」及「裁判分割」之分,我國《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共有人欲進行分割時,仍須注意《民法》第823條第1項但書的規定,即下述兩種情形,無法分割:
1、 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所謂「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乃指共有物繼續供他物之用,而為其物之利用所不可缺,或者一權利之行使所不可缺者而言(參見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970號判例),例如:界牆、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共同部分(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564號判決)(註3)。
2、 契約訂有不可分割的期限:關於不可分割的期限,適用《民法》第823條第2項規定,即「前項約定不可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可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然是否共有物一旦其契約訂有不可分割的期限,即毫無例外地一律不准分割?其實並非如此,如有「重大情形」,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參見《民法》第823條第3項)。而何謂「重大情形」?乃指法院斟酌具體情形認為該共有物之通常使用或其他管理已非可能,或共有難以繼續之情形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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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農舍政府法令日趨嚴格,民國105年度申請件數已驟降!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6年6月2日自由時報A4版林彥彤記者所撰「蓋農舍修法加嚴 去年申請驟降」的報導,我國農舍約有一萬六千多筆,但農舍主人實際具有農民資格的卻不到四成,行政院農委會表示,過去每年新增申請農民資格人數總是破千,其中許多其實不是要務農,而是為了興建農舍。從申請農民資格人數,大概可以看出每年申請農舍興建的數量。二○一四年申請農民資格的人數有二千五百一十三人、二○一五年更高達二千九百○五人,但於二○一五年修正《農業用地農舍興建辦法》,加嚴標準後,二○一六年的申請人數就已明顯驟降,僅剩六百四十三人。水保局更累計到二○一六年,申請建造農舍數量已高達三萬二六○四案。

農委會水保局林長立副局長指出,依據《農業用地農舍興建辦法》規定,興建農舍的土地,僅有十分之一可蓋建築物,由內政部營建署管理;其他十分之九則必須要有實際務農行為,諸如興建水池、鋪水泥、造景觀池等皆不行。為了防範違規濫建農舍,農委會也與內政部等跨部會組成「聯合稽查小組」,促使地方政府依據《地方自治條例》對違規農舍嚴加稽查開罰,以落實農地農用政策。但每個地方違規態樣不同,執行稽查強度與速度不一,有些違法建造豪宅、廟宇等,政府再針對第一次違規開罰新台幣六萬元、第二次新台幣八萬元或甚至十二萬元不等。

筆者認為除了宜蘭以外,其他各縣市違規其實也相當嚴重,尤其十分之九土地面積作農業使用之規定,許多民眾為了增加此使用面積而鋪設水泥加蓋增雨棚,導致違規,各地方政府應對此加強查核,畢竟保存農村的樣貌而不過至度開發,才能保有該使用分區規劃的目的。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則認為農地的管理確實重要,政府應用心管理,才能真正落實「農地農用」!至於「農舍」管理也攸關農地使用,目前已有改善,盼能持之以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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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修正案:大陸資金來台買房 1人限購1戶

 

今0604,一早兵荒馬亂的一天
謝謝施兄的探班帶來了人氣
也謝謝今天張先生提出的問題,立馬惡補了一下前些天5/30才通過的大陸人士一人限買一戶的相關資訊
無關兩岸目前的政治立場
做中學,火木手

 

桌布_170522_0056.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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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知識 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要以「入籍」為前提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7-06-03
 
母女同購一房屋土地,母親戶籍遷入該址,為何僅女兒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報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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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摘要
  • 母女同購一房屋土地,母親戶籍遷入該址,為何僅女兒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報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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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容積率、建蔽率 ≡≡≡

壹、什麼是容積率

基地內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與基地面積之比稱為容積率,簡言之即建坪與地坪之比。

⋯⋯

例如:100坪基地上建築四層樓房,每一樓的樓板面積為50坪,則總樓地板面積為200坪,其容積率為200%,如果每一層樓的樓板面積為70坪,則建築總樓地板面積為280坪,其容積率為280%。

問題:如果每人居住所需樓地板的面積大小一定,則建築總樓地板面積愈大,代表本棟建築可居住的人口……?

貳、什麼是建蔽率

建蔽率是房屋投影面積與基地面積的比率,比率愈低則留下的空地愈大。

例如:100坪基地上房屋的投影面積為20坪,則建蔽率為20%

建蔽率小空地面積大 建蔽率大空地面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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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知識 地下室要不要課徵房屋稅?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僅為利用原有空間設置機器房、抽水機、停放車輛等使用而未收取費用或未出租或由所有權人按月分擔水電、清潔、維護費而非營業者,免徵房屋稅。
 
稅務局並說明,各類建築物地下室供停車使用,而有按車收費或出租供停車使用者,或其使用執照如為停車場使用,而空置未作停車使用者,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如有供營業、辦公或住家使用者,營業用按其現值3%課徵,非住家非營業用按其現值2%課徵,住家用按其現值1.2%(自住用)或1.5%(非自住用)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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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520:02

劉嘉宏/執業律師「借名登記」在我國民間並非罕見情形,真正的所有權人可能因為租稅、貸款、法律資格不符、人情壓力……等諸多因素,因此與他人協議,將自己的財產登記在他人名下。一般而言,借名登記的財產多半是建物、土地、股票……等財產。在法律上,雙方成立類似《民法》委任關係,因此在法律適用上可以類推適用委任的規定。如果雙方相安無事,沒有法律爭議產生,則借名登記倒也不失是一種管理財產的手段。但如果雙方發生歧見,則將衍生不少法律紛爭,不可不慎!一、將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作成書面,可減少後續紛爭肇生
訴訟實務上常見「原本真正所有權人」要求「人頭」返還財產時,「人頭」否認雙方借名登記的法律關係,並辯稱該財產就是「人頭」自己所有的。此時,舉證責任自然落到「原本真正所有權人」身上。如果無法舉證或無法說服法官,就有可能因此得到敗訴的判決結果,如此一來實在是賠了夫人又折兵。二、慎防「人頭」擅自處分借名登記的財產目前最高法院認為,在借名登記關係存續中,「人頭」因為是不動產的登記名義人,在法律上是所有權人,有權處分該財產,因此「人頭」若將該財產讓與第三人,則第三人在民事法律上可以終局取得該財產。此時「原本真正所有權人」只能另循途徑向「人頭」請求損害賠償,而無法直接對第三人請求返還不動產。三、請求「人頭」返還土地時,須課徵土地增值稅無論是雙方合意,或是透過司法調解或訴訟程序請求「人頭」返還借名登記土地時,在稅捐法制上都構成《土地稅法》第28條「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的徵課土地增值稅要件,原則上都應按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495號判決參照)

至於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對象為何人?依據《土地稅法》第
5條規定,如是有償移轉者,課徵對象是「人頭」;如是無償移轉者,課徵對象則是「原本真正所有權人」。或許一般民眾會認為,只是單純請求歸還借名登記的土地,應該不涉及土地所有權變動情形,為何會被認定構成《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然應注意的是,如前所述,在法律認定上,「人頭」就是該土地的所有權人,因此「人頭」將土地返還給「原本真正所有權人」也是一種所有權移轉的情形,故有《土地稅法》第28條的適用。或許這樣的法律見解會跟人民法感不符,不過實務上目前所持的法律見解確是如此,宜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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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如何為限定繼承?
作者: 李永然

《106-04-3417純青-美好人生106年5月第52期第28-29頁》

一、繼承人須瞭解限定繼承
人生難免有「生、老、病、死」,倘遭遇親人死亡,則將面臨「繼承」例如:甲與乙結婚,育有二子女A、B,甲死亡,則其配偶乙、子女A、B三人,依《民法》繼承編的規定,即享有「繼承權」。
由於法律基於「自己責任之原則」,死者的親屬或配偶原無義務,也無權利,承受死者財產上的權利義務;所以《民法》賦予繼承人有「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的權利(註1)。
然何謂「限定繼承」?其乃指繼承人限定僅以因繼承所得的遺產,償還被繼承人債務的行為,此種行為是「身分財產行為」,但「財產行為」的性質較為濃厚。對於「限定繼承」,繼承人應注意那些問題?筆者擬藉本文予以剖析。

二、繼承人為限定繼承,必須向法院開具「遺產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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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技術合約 恐涉偽造文書及詐欺罪

建商抬高房價簽技術約屬違法

【陳建宇╱高雄報導】買賣房屋會簽訂合約,但有些買方為了取得更高額的貸款,因而與賣方共同造假、擬訂第2份合約,也就是俗稱的「技術合約」。律師提醒,製作技術合約有許多風險,還可能揹上偽造文書、詐欺等罪名,民眾切勿以身試法。

房屋買賣契約通常只有1份,但有心人士會藉由「技術合約」而申請較高額的房貸。唐郡威攝

 

日前《蘋果》接獲投訴,投訴人李先生想賣屋但不想找仲介,剛好隔壁鄰居陳小姐想買房,雙方協議以200萬元成交、並由買方認識的代書協助辦理,但陳小姐資金不足,經代書建議,除了原本200萬元的買賣合約外,另外簽了份260萬元的「技術合約」,李小姐據此向銀行申請更高的房貸。
但沒想到李小姐反悔不買,擅自向代書取回訂金,李先生想向代書取回權狀,代書卻因沒有收到服務費而遲遲不願歸還,直到揚言提告才順利拿回權狀。

為避免技術合約衍生糾紛,消費者買賣中古屋最好找有品牌的仲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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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生前因贈與取得之財產,稅賦規定要搞清楚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4-08-17
 
被繼承人生前因贈與取得之財產,稅賦規定要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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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繼承人生前因贈與取得之財產,稅賦規定要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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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建分屋,地主併同銷售房地免徵奢侈稅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4-08-15
 
地主與建商合作興建房屋,地主併同銷售其持有未滿2年之坐落基地免徵奢侈稅
地主與建商合作興建房屋,地主併同銷售其持有未滿2年之坐落基地免徵奢侈稅
新聞摘要
  • 地主與建商合作興建房屋,地主併同銷售其持有未滿2年之坐落基地免徵奢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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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不掉喔!國稅局查稅積極,贈與轉售繳很大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4-08-13
 
房產遺贈風不停,贈與繼承棟數將寫新高,國稅局查稅積極,贈與轉售繳很大
房產遺贈風不停,贈與繼承棟數將寫新高,國稅局查稅積極,贈與轉售繳很大
新聞摘要
  • 房產遺贈風不停,贈與繼承棟數將寫新高,國稅局查稅積極,贈與轉售繳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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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舉妄動!「重購」自用住宅土地會列管5年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4-08-10
 
 
經核准重購退稅之自用住宅用地,於5年列管期間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將追補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經核准重購退稅之自用住宅用地,於5年列管期間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將追補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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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贈與「老屋」 兩年內出售仍要課奢侈稅

好房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夫妻之間的房產贈與是不用課徵贈與稅,有些夫妻售屋時為了使用每人「一生一次」土增稅10%優惠稅率,因此會將房產過戶給沒有使用過的一方,只是現在國稅局已經明定夫妻贈與出售日,是以取得不動產登記日到出售契約書為計算基準,因此民眾若打算出售可能有奢侈稅問題的房產,計算期間需特別留意。

夫妻贈與房產出售,已經被國稅局視為查稅奢侈稅重點。(好房News記者陳韋帆攝影)

機場捷運A7站合宜住宅,模型屋,看屋潮。(好房News記者 陳韋帆/攝影)

財政部國稅局指出,不少民眾會問,配偶之間相互贈與財產不需課徵贈與稅,那麼將「受贈」取得的不動產,在2年內出售,是否也不用課徵奢侈稅?南區國稅局表示,只要持有期間在2年內的房屋或核發建造執照的都市土地,都是奢侈稅課徵範圍,而所有權人出售2年內「受贈」取得的房產,除非是自用住宅,否則也必須申報奢侈稅。

例如夫妻之間贈與取得的房產,是依據「贈與取得不動產登記日」至「訂定銷售契約日」的持有期間認定,若未滿2年,必須申報奢侈稅。國稅局也提醒,民眾若是出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房產,則不受奢侈稅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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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應否課徵贈與稅?

作者:MyGoNews林湘慈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應否課徵贈與稅?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應否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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囤房稅懲罰夫妻?想逃此稅得先離婚!

好房News記者蘇彥菱/整理報導

政府打房萬箭齊發,最近又多了項「囤房稅」引發爭議!將來夫妻只能擁有一戶「自住」,其他則要依照「非自用住宅」的稅率課稅,有人抨擊,該項政策簡直是「懲罰婚姻」,像是名主持人趙少康便抨擊政府是打錯方向,此舉是鼓勵大家離婚嗎?但也有專家持不同看法,認為囤房稅並不盡然是在懲罰夫妻,只是礙於環境,政府得先從稅制著手。
未來夫妻只能擁有一間自用住宅。(翻攝自TVBS 地球黃金線)
 
囤屋稅(翻攝自TVBS 地球黃金線)
 
立法院於上周通過房屋稅條例修正案,未來非自住房屋稅將提高到1.5到3.6%,對於自用住宅的認定也將從嚴,夫妻只能擁有一戶自用住宅,除了給成年子女或父母居住及婚前購買的房產之外,其他一律都算是「非自用住宅」,各地方政府可依自訂非自住的累進稅率課稅。
針對夫妻只能有一戶自用住宅,外界罵聲連連,認為政府打房打錯對象,財政部長張盛和認為,夫妻有同居義務,因此夫妻兩人只能擁有一戶自用住宅是很合理的一件事,但資深媒體人王瑞德在TVBS台節目《地球黃金線》上表示,財長似乎沒有考慮到下列這些情況:有些夫妻因工作而分隔兩地,其中一人可能有在外地置產的需要,抑或是夫妻其中一人繼承父母的遺產,難道這間房子也該視為「非自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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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盛和:「自用住宅」總數 最多以三戶為限

好房News編輯中心/整理報導

立院通過將非自住房屋稅率提高至1.5%-3.6%後,引起許多民眾關注,究竟「自住」與「非自住」的定義為何?財政部長張盛和今(14)天在立法院表示,已經有了初步規劃,目前以夫妻名下三戶,均提供給直系親屬使用,才視為自用宅。目前台灣擁有三戶以上的家庭,約在71萬戶。
財政部長張盛和表示,自住屋最多三戶。(圖:好房資料中心)
 
張盛和 夫妻 購屋買房(大刊頭)
 
財政部長張盛和在立法院詢答時表示,非自用房屋定義草案已經出爐,自住屋總戶數最多為3戶,超過第4戶都適用較高的非自住屋稅率。立委賴士葆當場質疑自住屋認定會不會太寬鬆,張盛和解釋,這3戶必須無出租、營業,必須有居住事實或提供給直系親屬居住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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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不動產查稅發威 5大方向逃不掉

 

【好房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國稅局近期積極針對不動產進行查稅,除了預售屋換約的綜所稅、奢侈稅、售屋時的財產交易所得稅及房屋租賃所得,及頻繁交易的投資客遭補徵營業稅等,近期國稅局更發佈,針對許多欠稅人刻意鑽取強制執行無人取得漏洞長期積欠稅款,國稅局也主動出擊,未來可直接承受不動產。

國稅局不動產查稅發威 5大方向逃不掉

【投機客追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

日前國稅局也針對頻繁交易的投機客,下達追稅令,對於早已兌現的投資客來說,不外乎是補稅雪上加霜,尤其國稅局設下4項條件,若符合者則需補徵,營業稅5%、營利事業所得稅17%,包括1、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含設置網站、加入拍賣售屋網)2、具營業牌號3、有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4、其他足以構成以營利為目的之營業人。

【欠贈與稅祖產遭國稅局承受】

近期國稅局也發現許多積欠稅款的民眾,雖因經過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等分署強制執行查封拍賣不動產,但往往吃定偏遠房產流標後,執行機關必會返還土地的漏洞,長期積欠稅款。

國稅局舉例,曾有欠繳大筆贈與稅案例,因欠稅人名下有數筆祖產土地,因認為土地座落在新竹偏遠山區,即便遭法拍也應該沒有人願意購買,執行機關必會返還土地,但國稅局最後以承受方式「以土地繳納欠稅款」,因而最後家族成員出面買回祖產土地,並繳清所有欠稅。

【財產交易所得實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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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之農業用地於5年列管期間內被法院拍賣,應補繳稅賦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遺產之農業用地於5年列管期間內被法院拍賣,應補繳稅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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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懂地價稅 輕鬆省下5倍稅金

【好房News記者馮牧群╱台北報導】國內地價稅課徵是以公告地價為稅基,但根據內政部2013年公告地價,卻僅為市場行情價格20.1%,明顯偏低;在每年11月申報地價稅前,搞懂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可省下5倍稅金,所有權人可好好利用這節稅法寶。

搞懂地價稅 輕鬆省下5倍稅金

 

地價稅的節稅優惠,必須在每年9月22日前完成申辦。(好房News記者陳韋帆拍攝)

買房是一大筆開銷,除了殺價與比價,屬於政府德政的節稅優惠,不使用未免可惜。住商不動產企研室主任徐佳馨表示,房屋座落在土地上,民眾買屋後別忘主動前往稅捐機關辦理地價稅自用住宅變更,爭取應得的優惠。

只要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將戶籍遷入房屋所在地,且無出租或營業事實,而房屋建物也歸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持有,即可申請辦理。自用住宅的地價稅率僅需千分之二,一般地價稅率則為千分之十,兩者相差5倍之多,若放棄非常可惜。

徐佳馨提醒,地價稅於每年11月1日開徵,想要變更為自用住宅用地,必須在開徵日前40天之前辦理,也就是9月22日前提出申請,假如錯過這個期限,即使申請通過,優惠稅率也只能從次年開始適用,若已核定而用途沒有改變,以後可以不必再申請。

財政部指出,如果房子有部分作營業使用,仍可以申請部分自用,也就是營業部分按一般稅率課稅,符合自用住宅條件部分按優惠稅率課稅。民眾應特別注意的是,符合自用住宅規定的都市土地面積不可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不可超過700平方公尺,也就是說前者最多約90.75坪,後者最多約211.75坪,且每人申辦只限一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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