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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舉妄動!「重購」自用住宅土地會列管5年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4-08-10
時間:2014-08-10
經核准重購退稅之自用住宅用地,於5年列管期間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將追補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新聞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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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准重購退稅之自用住宅用地,於5年列管期間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將追補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稅捐機關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稅捐稽徵機關將對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列管5年,目前正進行「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已核退土地增值稅案件清查作業」,作業期間持續到9月底止,倘發現重購土地於列管期間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將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稅捐機關指出,經核准重購退稅之自用住宅用地,為避免當事人於退稅後即將另購之土地出售,或轉作其他用途,以逃漏土地增值稅,該局每年均會辦理清查。倘發現新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包括買賣、贈與、交換、拍賣等),或改作其他用途(包括出租、供營業、遷出戶籍等),將追繳原退還稅款。
但因子女就學需要、因公務派駐國外、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等原因,致戶籍遷出或未設籍於該地,倘經查明實際上仍作自用住宅使用,確無出租或供營業情事者,不在此限。
稅捐機關指出,經核准重購退稅之自用住宅用地,為避免當事人於退稅後即將另購之土地出售,或轉作其他用途,以逃漏土地增值稅,該局每年均會辦理清查。倘發現新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包括買賣、贈與、交換、拍賣等),或改作其他用途(包括出租、供營業、遷出戶籍等),將追繳原退還稅款。
但因子女就學需要、因公務派駐國外、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等原因,致戶籍遷出或未設籍於該地,倘經查明實際上仍作自用住宅使用,確無出租或供營業情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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