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建分屋,地主併同銷售房地免徵奢侈稅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4-08-15
時間:2014-08-15
地主與建商合作興建房屋,地主併同銷售其持有未滿2年之坐落基地免徵奢侈稅
新聞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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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與建商合作興建房屋,地主併同銷售其持有未滿2年之坐落基地免徵奢侈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吳先生來電詢問,他提供名下擁有的土地和建商合作興建房屋,待房屋建築完成後,建商出售新建完成之房屋,而他併同出售其持有未滿2年的房屋坐落基地,是否需要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俗稱奢侈稅)?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依據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7款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營業人(建商)與地主合作興建房屋所銷售之房屋及併同該房屋銷售之坐落基地,不課徵奢侈稅,故土地所有權人吳先生與建商採合建分售於房屋興建完成後,併同該屋第一次移轉其坐落基地時,可免徵奢侈稅。
另外補充說明,依據上揭法令規定,屬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免徵奢侈稅的情形,尚有營業人銷售以其自有土地興建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營業人銷售合建分屋所分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營業人銷售與其他營業人合建分屋經約定附買回條件而依約買回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營業人銷售銷貨退回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等。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依據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7款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營業人(建商)與地主合作興建房屋所銷售之房屋及併同該房屋銷售之坐落基地,不課徵奢侈稅,故土地所有權人吳先生與建商採合建分售於房屋興建完成後,併同該屋第一次移轉其坐落基地時,可免徵奢侈稅。
另外補充說明,依據上揭法令規定,屬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免徵奢侈稅的情形,尚有營業人銷售以其自有土地興建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營業人銷售合建分屋所分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營業人銷售與其他營業人合建分屋經約定附買回條件而依約買回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營業人銷售銷貨退回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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