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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不動產查稅發威 5大方向逃不掉

好房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國稅局近期積極針對不動產進行查稅,除了預售屋換約的綜所稅、奢侈稅、售屋時的財產交易所得稅及房屋租賃所得,及頻繁交易的投資客遭補徵營業稅等,近期國稅局更發佈,針對許多欠稅人刻意鑽取強制執行無人取得漏洞長期積欠稅款,國稅局也主動出擊,未來可直接承受不動產。

國稅局不動產查稅5大方向(for FB)

【投機客追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

日前國稅局也針對頻繁交易的投機客,下達追稅令,對於早已兌現的投資客來說,不外乎是補稅雪上加霜,尤其國稅局設下4項條件,若符合者則需補徵,營業稅5%、營利事業所得稅17%,包括1、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含設置網站、加入拍賣售屋網)2、具營業牌號3、有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4、其他足以構成以營利為目的之營業人。

【欠贈與稅祖產遭國稅局承受】

近期國稅局也發現許多積欠稅款的民眾,雖因經過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等分署強制執行查封拍賣不動產,但往往吃定偏遠房產流標後,執行機關必會返還土地的漏洞,長期積欠稅款。

國稅局舉例,曾有欠繳大筆贈與稅案例,因欠稅人名下有數筆祖產土地,因認為土地座落在新竹偏遠山區,即便遭法拍也應該沒有人願意購買,執行機關必會返還土地,但國稅局最後以承受方式「以土地繳納欠稅款」,因而最後家族成員出面買回祖產土地,並繳清所有欠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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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侈稅逃漏 連補帶罰逾3億

記者吳佳蓉/台北報導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從2011年6月上路至今近四年,中區國稅局局長阮清華表示,實務上還是可以看到各種「旁門左道」的規避花招,例如低報不動產銷售價格、利用人頭出售、未辦妥戶籍登記以及實際擁有兩戶以上房產等等,累積至今年3月,僅中區違規案件就高達442件,補稅額加預計罰鍰,金額逾3億。

中區國稅局統計,從2011年6月至今年3月,累積低報不動產實際交易價格案件數共有77件,補稅額917萬;沒辦妥戶籍登記的案件數也有79件,補稅額達4000多萬;另外,如持有兩戶以上房產、利用人頭出售房地等違規方式也分別有48、8件,補稅額分別為2900萬元及1800萬元。

阮清華指出,其中常見的規避手段就是低報不動產銷售價格,有種型態就是未申報在價額外所收取的費用,他解釋,依特銷稅規定,民眾若出售手中持有期間未滿二年的房地,除符合該條例第5條免課徵規定者外,都應該在訂定銷售契約次日起30天內,向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申報銷售價格應繳納特銷稅,而所謂的申報銷售價格,是指銷售時所收取的全部代價,包括在價額外收取的一切費用,若未申報,則視為違規需要補稅及繳納罰鍰。

阮清華舉例,例如曾有民眾A於2012年7月出售手中持有期間未滿二年的一筆台中市土地,也在規定期限內以銷售價格600萬元向中區國稅局申報繳納特銷稅60萬元,雖銷售價格部分沒問題,但經追查,A事實上還額外收取了80萬元土地介紹服務費,依規定服務費屬價額外所收取之費用,民眾A的行為已屬規避行為,依法須補徵稅額並遭處罰鍰。

中區國稅局審查三科科長黃昌宏表示,特銷稅本來就是針對短期投資炒作房地產所訂定的稅法,所有類型的違規行為,國稅局都會加強查核;阮清華呼籲,民眾應按照相關規定誠實進行申報,以免遭追稅又得繳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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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大項免奢侈稅 「限時」排除戶籍遷移灰色地帶

相關關鍵字

政策 免奢侈稅 奢侈稅 自用住宅 財政部解釋令

好房News編輯中心/整理報導

對於短期內出售房屋,財政部最新解釋令祭出「限時登記戶籍」新規定,不論是買新賣舊,或買新賣新(如工作非自願性調職、離職)換屋,在出售不動產3個月內,必須將戶籍遷入選定的自住房屋,才能免課奢侈稅。

4大項免奢侈稅 「限時」排除戶籍遷移灰色地帶(for FB)

一、換屋3個月內限時辦竣戶籍遷入

奢侈稅規定,出售持有未滿2年的不動產,需課徵奢侈稅稅,除非是自用住宅才可免稅,財政部日前公布最新解釋令,民眾因換屋需求而同時擁有2戶自用住宅,且都沒有出租或做營業使用,於出售其中一間房屋後,於訂約日起必須要在3個月內將戶籍遷至最終留定的住宅內,才可免徵奢侈稅。這項新規定於4月10日起適用,不溯及既往。

財政部舉例,甲君單身,於2011年6月1日購得A屋,也辦妥戶籍登記,持有期間沒有出租或營業行為(符合自住條件),基於換屋需求,於2012年1月1日購入B屋,並在同年6月1日出售A屋(符合1年內出售其中一屋),則依據財政部最新的解釋令,甲君必須在2012年6月2日起3個月內將戶籍由A遷入B屋,即適用2年內售屋免徵奢侈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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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屋獲利!扣除成本後,應核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為財產交易所得,其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亦即以出售房屋實際獲得利益核課財產交易所得。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規定,納稅義務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核實認定;如果沒有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實際查得資料或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之。因此,若稽徵機關能查得實際所得額,即應依查得資料核定,並非納稅義務人可選擇依實際所得額申報或依財政部頒訂標準核計之所得額申報。

該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王君辦理2010年度綜合所得稅,因出售台中市西區房屋,以房屋評定現值13%列報財產交易所得,經查得實際交易價格及取得原始成本,核定其財產交易所得大於其申報所得,差額部分除須核定補稅外還會被裁處罰鍰。

該所特別提醒,個人如出售房屋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核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並非可任意選擇以財政部頒訂財產交易所得標準申報,以免嗣後被稅捐稽徵機關按查得實際買賣交易資料核定補稅並處罰。

售屋獲利!扣除成本後,應核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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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稅大作戰!頻繁成交投資客將被追營業稅

好房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還記得炒房天王「勇哥」黃勇義嗎?2011年遭收押追稅,國稅局認定他頻繁投機炒作房地產屬於營業行為,因此追討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加總其他逃漏稅達20億元,財政部日前發佈投資客若頻繁買賣房屋賺取價差,屬「營利為目的」,將被追營業稅5%、營利事業所得稅17%,換句話說,已經下達更高一層的追稅令。

頻繁買賣不動產的投資客,又將被追稅了!(好房資料中心)

房屋稅 百分比(好房資料中心)

國稅局指出,某A在2011年共銷售4戶房地產及3筆停車位,主張出售的房產有2筆符合自用住宅,年度出售房屋未達6戶,不屬營業行為。不過高等行政法院判決,A在5年內申報綜合所得稅的財產交易所得資料,共出售10筆「足以構成以營利為目的」行為。

國稅局指出,這幾年許多民眾經常買賣房屋來賺取價差,與所得稅法所稱「非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有別,而應課徵營業稅的條件包括1、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含設置網站、加入拍賣售屋網)2、具營業牌號 3、有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 4、其他足以構成以營利為目的之營業人。

建國資產管理總經理劉坤圖指出,財政部發佈的內容又以第4項最危險,換句話說國稅局有條文「解釋權」,目前只要是5年內買賣房產超過5~6間,就會可能被國稅局認定為是營業目的,要補徵營業稅5%、營利事業所得稅17%。

他表示,被追稅的投資客除了可能已經遭課徵最高40%的綜所稅之外,還將被追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以今年來推算,2008年之前買賣的不動產才算「解套」,否則隨時都有被追稅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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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記起來!夫妻合購贈屋予子女,節稅好方法

【MyGoNews蕭又安/綜合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買不動產贈與子女是許多父母常見之理財方式,有意購屋贈與子女之父母可善加利用每人每年免稅額220萬元之規定,以達到節稅效果。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依此,父母同一年度共擁有440萬元之贈與稅免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又所稱時價,土地以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例如:柯先生雖以現金1,000萬元購入不動產贈與子女,但該不動產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合計僅600萬元,因此,贈與總額為600萬元,扣除免稅額220萬元,再乘上稅率10%,贈與稅為38萬元。

又倘若,柯先生與妻子合購不動產,夫妻各自擁有不動產一半持分,每人每年免稅額220萬元,故夫妻兩人共擁有440萬元之免稅額,以本案不動產贈與總額600萬元為例,扣除夫妻兩人440萬元之免稅額,再乘上稅率10%,贈與稅為16萬元,夫妻合購贈屋所需繳之贈與稅較單人贈與,足足少了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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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靠人頭避奢侈稅 小心「賺到」2.5倍罰鍰

好房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坊間曾流傳「假離婚」、「人頭」避奢侈稅,不過隨著國稅局緊盯資金流向,這2項也隨之被破解,財政部國稅局就指出,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地產,並辦竣戶籍登記、持有期間無供營業出租,不需課徵奢侈稅,但假若利用人頭戶登記買賣,最高將面臨逃漏稅金額的2.5倍罰鍰。

假贈與真避奢侈稅又被國稅局查獲新案例。(好房資料中心)

奢侈稅(大刊頭)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最近查核發現1件「利用贈與房產給前妻避奢侈稅」的案例,A女從2011年6月實施奢侈稅開始,持續在短期內買賣4筆不動產,並且利用名下僅有1戶自住房地產,符合自住條件規避奢侈稅。

不過國稅局發現,A所出的房產是由前夫B以法拍方式取得,但因B名下持有多筆不動產,出售恐會遭課徵奢侈稅,因此B透過先將房產贈與給前妻A,再由A轉售獲利。

由於A順利出售房產後,將出售價款轉匯給B,國稅局認為實質獲利者為B,核定B這段期間利用A作為人頭買賣的2100餘萬元銷售金額,除補課徵奢侈稅之外,並祭出2.5倍罰鍰。假若以15%換算奢侈稅,等於先補稅315萬元,加上2.5倍罰鍰等於787萬元,總補稅金額達1102萬元,恐怕「賺的錢全拿來補稅還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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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 所得稅可扣抵或退還▲▼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之綜合所得稅額,如符合一定條件者,可申報扣抵應納稅額或退還。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7條之2規定,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之綜合所得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得於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完成移轉登記之年度自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先購後售者亦適用之。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2012年出售自用住宅房屋1戶,實際買進價格為540萬元,賣出價格為550萬元(均不含土地價款),應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為10萬元,另於同年買進自用住宅1戶,價額為650萬元,經計算其當年度包括出售自用住宅之財產交易所得10萬元的應納稅額為5萬元,不包括該項財產交易所得之應納稅額為3萬5仟元,則該納稅人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可扣抵或退還稅額為1萬5仟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始為自用住宅:
(一)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該房屋坐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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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贈」「受遺贈」 差一字得被課奢侈稅

好房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奢侈稅修法僅微調,但許多售屋民眾仍會在意哪些屬豁免條件,尤其去年全台房產贈與移轉已經創史上新高,獲贈轉售如何不會被奢侈稅打倒?財政部提醒,「受贈」與「受遺贈」僅有後者因「非自願獲得房產」2年內出售不需課徵奢侈稅,而出售2年內「受贈」的房產則符合課徵條件,但可扣抵售屋所得。

奢侈稅課徵豁免較為複雜,民眾需多留意相關訊息。(好房News記者陳韋帆攝影)

台北橋周邊鳥瞰圖,台北橋,大橋頭,捷運大橋頭站,大橋頭捷運站,重慶北路,民權西路,民生西路,承德路,台北鳥瞰圖,街景,鳥瞰圖。(好房news記者 陳韋帆/攝影)

奢侈稅條例第5條規定,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非屬課徵範圍,換句話說,「受遺贈」代表非自願取得房產,如父母身亡所留下的房產,假若持有2年內出售,則不用被課徵奢侈稅。

不過,出售2年內「受贈」的房產,又沒依法申報,假若被國稅局稽查發現,將面臨連補帶罰的狀況。國稅局舉例,民眾A在2012年9月26日將高雄市左營區房產贈與給B,1多年後,B以總價200萬元出售,由於沒依法申報,除了補徵稅額20萬元(稅率10%)外,還處以2倍以下罰鍰。

至於「受贈」房產在2年內轉售而衍生的奢侈稅,能否抵稅?財政部指出,因贈與取得的房屋,若2年內出售而被課徵奢侈稅,此筆屬移轉房屋而支付的費用,在計算房屋交易損益時可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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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靠設籍炒房避奢侈稅 小心查稅更細膩

 

好房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奢侈稅修法除了納入核發建照的非都市工業土地,抑制資金流竄炒作之外,為了防止投資客利用「自用住宅設籍」漏洞,短期進出房市炒作,財政部指出,除了得符合辦竣戶籍登記條件之外,還必須要有「自住事實」,未來國稅局一旦更細緻查稅,不排除要求售屋者出示搬家、裝潢單據甚至水電費帳單等。

自用住宅設籍短炒投機,恐怕也將被國稅局鎖定。(好房News記者陳韋帆攝影)

台北車站,北車商圈、博漢區相機街商圈。(好房News記者 陳韋帆/攝影)

隨著政府查稅嚴格,許多投資客也不敢利用會有資金流向「痕跡」的人頭炒作,因此「自用住宅設籍」就成了避開奢侈稅的相對安全方式。不過,新修法的奢侈稅內容明示需符合「居住事實」,財政部賦稅署科長賴基福解釋,一般申報時仍會依照是否「設籍」為標準,而未來所謂「自住事實」證明,則屬於國稅局查稅範疇。

換句話說,國稅局查稅時假若發現1年內超過2次換屋設籍,可能會要求售屋者出示相關證明,諸如水電費帳單、搬遷單據、是否有進行裝潢及購置家具設備等。賴基福指出,有些民眾購買房產後雖完成設籍,但期間假若有營業使用或出租,也將被補徵奢侈稅。

未來國稅局若真對「異常設籍戶」進行細膩查稅,甚至要求出示自住事實證明,恐怕利用自用住宅逃漏奢侈稅的投資客,也將被一網打盡。但賴基福說,民眾若據實申報,或因工作因素搬遷換屋等正當理由,也多不會被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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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贈」「受遺贈」 差一字得被課奢侈稅

好房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奢侈稅修法僅微調,但許多售屋民眾仍會在意哪些屬豁免條件,尤其去年全台房產贈與移轉已經創史上新高,獲贈轉售如何不會被奢侈稅打倒?財政部提醒,「受贈」與「受遺贈」僅有後者因「非自願獲得房產」2年內出售不需課徵奢侈稅,而出售2年內「受贈」的房產則符合課徵條件,但可扣抵售屋所得。

奢侈稅課徵豁免較為複雜,民眾需多留意相關訊息。(好房News記者陳韋帆攝影)

台北橋周邊鳥瞰圖,台北橋,大橋頭,捷運大橋頭站,大橋頭捷運站,重慶北路,民權西路,民生西路,承德路,台北鳥瞰圖,街景,鳥瞰圖。(好房news記者 陳韋帆/攝影)

奢侈稅條例第5條規定,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非屬課徵範圍,換句話說,「受遺贈」代表非自願取得房產,如父母身亡所留下的房產,假若持有2年內出售,則不用被課徵奢侈稅。

不過,出售2年內「受贈」的房產,又沒依法申報,假若被國稅局稽查發現,將面臨連補帶罰的狀況。國稅局舉例,民眾A在2012年9月26日將高雄市左營區房產贈與給B,1多年後,B以總價200萬元出售,由於沒依法申報,除了補徵稅額20萬元(稅率10%)外,還處以2倍以下罰鍰。

至於「受贈」房產在2年內轉售而衍生的奢侈稅,能否抵稅?財政部指出,因贈與取得的房屋,若2年內出售而被課徵奢侈稅,此筆屬移轉房屋而支付的費用,在計算房屋交易損益時可列報。

以國稅局案例來看,張先生101年3月獲得母親贈與1棟透天厝,而後以1200萬元出售並繳納120萬元奢侈稅,該案例以房屋標準價格換算,房屋所佔的奢侈稅金額為40萬元,可作為抵除售屋所得的成本費用之一,因此該筆交易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為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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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報稅注意細節! 房屋節稅有5錦囊 

好房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今年5月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當月也將課徵房屋稅,民眾房屋若符合自用住宅「使用現況為住家」條件,則可申報自用稅率;但要留意,地價稅的自用住宅認定,卻是房屋未供出租或營業使用且由產權者、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因此民眾務必掌握房屋、地價稅,節稅5項錦囊。

陽台外推、違法增建都會被課徵房屋稅。(好房Newsr記者陳韋帆攝影)

 

捷運永春站老房,老屋,街景,信義區老屋、老房。(好房News記者 陳韋帆/攝影)

第1、地價稅有出租營業VS戶籍登記

高雄市西區稅捐處指出,土地不管是單一產權持有,或分別以夫、妻個別名義登記共同持有,假若房屋未出租或營業使用且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時,則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即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相較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十,相差了4倍。

第2、房屋稅依據「使用現況」

有民眾將空屋出租給學生居住,卻擔心房屋稅會變高。但實際上,房屋稅是依房屋現值再按照實際使用狀況課徵,例如,1、出租供住家使用是以房屋現值1.2%課徵,第2、出租給診所、事務所等非營業非住房屋,以房屋現值2%課徵,第3、出租供營業使用則按房屋現值3%課徵。因此假若房東出租並沒讓使用現況改變為營業用,仍可適用住家用稅率1.2%。

3、陽台外推也要課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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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北市8000萬元 其他地區5000萬元以上 邁向實價課稅 先拿豪宅開刀
中國時報/沈婉玉 2014-01-24
 
  去年出售豪宅賺大錢,今年難逃被課稅!財政部昨公布,去年售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新增「豪宅條款」。如果去年賣豪宅的售價被國稅局掌握,但卻無法證明取得成本,國稅局會依房地比算出房屋售價占比,推計售屋所得為房屋售價的15%。也就是說,即使國稅局無法舉證成本,還要「實價課稅」。

  推計獲利率8%至48%

  在各地區售屋所得推計獲利率方面,台北市僅分兩區,符合台北市政府「高級住宅」定義的售屋所得推計獲利率為48%,其他則為42%。其他縣市則按地區細緻分級,售屋所得推計獲利率最低8%,最高33%。並希望透過地方政府調高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的方式,提高稅基,讓售屋所得趨近實價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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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逃法眼!想要逃漏土地贈與稅,遭國稅局查獲

【MyGoNews蕭又安/綜合報導】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贈與人假藉免徵贈與稅之土地,取巧安排移轉其他應稅財產予子女者,例如: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再以現金買回;或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再以建地與之交換;或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大部分持分及建地之極小部分持分,再經由共有土地分割,使其子女取得整筆建地等,其實質與直接贈與現金、建地等應稅財產並無不同,應就實質贈與移轉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課徵贈與稅。買回、交換或分割等行為在2003年7月2日以後且未申報贈與稅者,除補稅外,並應依同法第44條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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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盤破功!藉用他人名義規避奢侈稅,遭加重處罰

 

【MyGoNews蕭又安/綜合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甲君於2011年11月25日以拍賣為登記原因購入高雄市房屋及坐落基地(以下簡稱系爭房地),於2011年12月25日與仲介公司簽訂委託銷售契約,因甲君名下尚有其他3筆房地,將會被奢侈稅,經仲介公司及代書建議,若將系爭房地先贈與符合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之已成年子女乙君再出售,可以合法節稅,甲君聽信其建議,遂於2012年2月18日辦理贈與並移轉所有權登記於乙君名下,旋於同年4月以300萬元簽約出售予第3人丙君,案經國稅局查獲,其訂立銷售買賣契約及價金均由甲君簽訂及收取,核屬藉用他人名義規避奢侈稅,除補徵稅額45萬元(稅率15%)外,還要處以2.5倍的罰鍰。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奢侈稅自2011年6月實施以來已滿2年,該局針對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不動產未依法申報之案件,均特別加強查緝,2013年度查獲藉用他人名義規避奢侈稅而補徵稅額及裁罰之案件計14件,補徵稅額690萬餘元及裁罰1,725萬餘元。

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利用符合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之他人名義規避奢侈稅,除補徵稅額外,還要處以比一般未申報案件更高倍數之罰鍰,將會得不償失,請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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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閃躲贈與稅,聰明運用免稅額6大注意事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由於民眾對於何時應申報贈與稅,不甚瞭解,以致發生被國稅局依法補稅之情事,該局提醒民眾正確的稅法規定,以保障自身權益,謹就納稅義務人經常詢問之基本贈與稅觀念彙整說明:
一、贈與稅之申報時點: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價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法辦理贈與稅申報。(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
二、「贈與」:係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
三、「免稅額」:係指贈與人一年內累積贈與之財產總額,並非指受贈人受贈財產總額,自2009年1月23日以後免稅額每年為220萬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
四、「一年內」:係指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為計算贈與財產總價值之期間。
  五、申報期間之計算:係自贈與行為發生之次日起算30天。例如:以2013年12月31日為贈與日,則最遲應於2014年1月30日辦理贈與稅申報。
  六、「主管稽徵機關」:係指「贈與人」贈與時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例如:贈與人設籍於台北市,則應向台北國稅局或所轄各分局、稽徵所申報。
  每年年底,是贈與稅申報人潮最多的時候,因為贈與人大都會想要把握最後1個月時間,利用本年度尚未使用的贈與稅免稅額,將財產贈與他人,達到節稅之效果。該局呼籲,贈與人提早申報贈與稅並可到該局所屬任一分局、稽徵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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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搞清楚!出售「受贈房屋」獲利併入綜所稅計算】

【MyGoNews蕭又安/綜合報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常有民眾出售其受贈取得的房屋,於申報綜合所得稅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因受贈時並無實際交易價格,而對得以減除之成本究竟以何作為認定標準產生疑惑。

該局針對此一問題詳予說明,個人出售房屋的所得,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的財產交易所得,出售的房屋如係受贈取得者,依同條項第7類第2款規定,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的時價及相關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所謂得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的時價,係指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的金額,亦即當時的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其目的乃為避免已課徵贈與稅的價值重複課徵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日前有一案例,父親甲於2010年贈與房屋1棟予兒子乙,乙於2012年間以5百餘萬元出售該房屋,而乙於該局調查時表示因以父親甲取得該房屋的成本及相關費用作為房屋交易減除的成本,計算後屬財產交易損失,以致未併入申報綜合所得稅,且申報時亦未檢附任何交易相關資料。嗣經國稅局依查得資料,並依上開稅法規定,以甲課徵贈與稅的房屋評定標準價格55萬元作為乙財產交易的成本,予以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後補稅及裁罰。

該局特別提醒,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所得誠實申報,如果財產交易為虧損,也應於結算申報時檢附交易契約及支付相關成本費用的憑證,供國稅局核實認定,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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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行政院會2013年12月19日通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俗稱奢侈稅)第2條、第5條、第26條修正草案,將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納入課稅範圍,函請立法院審議。

財政部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自2011年6月1日施行以來,確實發揮抑制短期投機交易及穩定房市的效果。惟該條例實施以來,實務上有部分未盡合理課稅情形,經該部委託學者研究及廣徵各界意見,基於房地產價格仍有上漲壓力,而國內外經濟情勢尚不明朗,為兼顧健全房市、落實居住正義及促進經濟長期穩定成長等政策需求,故擬具「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5條、第26條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將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納入課稅範圍。(修正條文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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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請小心謹慎申報】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以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因「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A君辦理20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144,049元,A君主張其房屋貸款利息144,049元皆為B銀行所核發之房貸利息,貸款標的為同一房屋,且未超過法定30萬元之額度,且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並未規定增貸部分不得列報扣除,故申報全額扣除。

      惟經該局查核結果,A君2009年9月21日購買自用住宅,於2009年9月22日向B銀行擔保借款,核屬因「購置該自用住宅」支付之借款利息為83,002元,另於2011年3月3日再以該房屋提供擔保向B銀行增加之借款,該借款並非用於購置該自用住宅,其所支付之利息61,047元部分,因非屬「購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乃予否准認列。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之要件,應以向金融機構借款購買自用住宅所支付之利息為限,嗣後再以該自用住宅為擔保向金融機構增加貸款,其借款用途非係用於購置該自用住宅者,該擔保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尚不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規定,不得申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請小心謹慎申報】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以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因「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A君辦理20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144,049元,A君主張其房屋貸款利息144,049元皆為B銀行所核發之房貸利息,貸款標的為同一房屋,且未超過法定30萬元之額度,且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並未規定增貸部分不得列報扣除,故申報全額扣除。 惟經該局查核結果,A君2009年9月21日購買自用住宅,於2009年9月22日向B銀行擔保借款,核屬因「購置該自用住宅」支付之借款利息為83,002元,另於2011年3月3日再以該房屋提供擔保向B銀行增加之借款,該借款並非用於購置該自用住宅,其所支付之利息61,047元部分,因非屬「購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乃予否准認列。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之要件,應以向金融機構借款購買自用住宅所支付之利息為限,嗣後再以該自用住宅為擔保向金融機構增加貸款,其借款用途非係用於購置該自用住宅者,該擔保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尚不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規定,不得申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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