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者,本來只有兩種土地增值稅優惠措施:其一為一生只能適用一次的自用住宅用地十%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其二為巷兩年內先購後售或先售後購自用住宅用地,可以辦理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已納土地增值稅。此二種措失,尚難完全照顧有多次換屋者的需要。
我國對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者,本來只有兩種土地增值稅優惠措施:其一為一生只能適用一次的自用住宅用地十%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其二為巷兩年內先購後售或先售後購自用住宅用地,可以辦理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已納土地增值稅。此二種措失,尚難完全照顧有多次換屋者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