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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廣 更新日期:2010/09/04 12:35

 



地價稅十一月開徵,八月底之前取得的土地,如果符合自用住宅要件,九月二十三號之前,務必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適用千分之二的優惠稅率,否則一律按照基本稅率千分之十「累進」課徵。如果納稅人的土地沒賣、但戶籍全戶遷出,或者本人戶籍遷出、但兄弟姐妹戶籍還在,都不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張雅惠報導)


 



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要件有: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親屬戶籍遷入,土地是本人、配偶、或者直系親屬所擁有,沒有出租也沒有營業使用,以及都市土地面積九十坪以內、非都市在兩百一十坪以內。


 



稅捐單位指出,最近有買賣房屋或土地,凡是在八月底之前已經取得過戶,符合以上這些條件的都可以適用地價稅的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務必在開徵前四十天,九月二十二號,今年適逢中秋,順延到九月二十三號之前申請,但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所擁有的土地,只能有一處適用優惠稅率。優惠稅率是千分之二,一般基本稅率是千分之十,而且是累進計算,兩者相差至少五倍。


 



稅捐單位提醒,如果家長為了子女就學而把全戶的戶籍遷出,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就不再適用,至少保留配偶、或直系親屬至少一人的戶籍不要遷出,但不能保留兄弟姐妹的戶籍,因為這是旁系親屬,仍要回歸一般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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