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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車位也免奢侈稅

作者: 記者陳懷瑜╱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1年10月25日 上午5:30






工商時報【記者陳懷瑜╱台北報導】


為讓民眾自用住宅換屋時,排除在特銷稅核課對象外,國稅局昨(24)日表示,適用「一生一屋」相關條件者,雖2年內出售房屋則可免繳奢侈稅。另外,持有2年內出售的停車位,若與自用房地併同使用,符合上述規定,同樣可享免稅優惠。


中區與南區國稅局指出,可獲免稅優惠者須符合2項條件:(1)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2)符合前款規定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2戶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日起算1年內出售原房地,或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且出售後仍符合前款規定者。


南區國稅局舉例,黃君持有甲屋10年,去年1月10日將該屋贈與太太,今年1月10日太太回贈黃君,黃君於今年9月10日出售,則黃君對甲屋持有10年8個月,超過2年,免課徵奢侈稅。


稅官說,黃君轉入太太名下本想享有「一生一屋」租稅優惠,但卻可能因此繳奢侈稅,才將房屋轉回黃君名下出售,免繳奢侈稅。


另外,民眾持有停車場產權在2年內出售,若屬上述情況,與房屋並同使用,則可免繳奢侈稅,若為獨立產權且持有2年內的投資商品,都是奢侈稅核課對象,出售時就必須繳交奢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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