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適用自宅優惠 有條件

作者: 【記者陳秋香/高雄報導】 | 台灣新生報 – 2011年10月31日 下午4:48






高雄市西區稅捐處表示,日前有位納稅人王先生向該處查詢,所有土地之地上房屋為其兄長所有,且無出租、無營業,土地可否享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二%課徵地價稅?市稅處說明,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


王君所有土地之地上房屋為其兄長所有,雖然無出租、無營業,且本人已在該址辦竣戶籍登記,但因兄弟姐妹屬旁系親屬,故不符合上述規定,而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稅率二%徵地價稅。


市稅處指出,有些人會疏忽租稅的負擔,例如在遺產協議分割時或父母於分配家族財產時,將土地分配給長子,而將房屋分配給次子或女兒等情形,以致無法符合自宅用地稅率規定,多繳了四倍以上的地價稅,因此,該處特別提醒納稅人節稅規定,稅金省很大喔!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江若廷 的頭像
    江若廷

    浦田不動產.我是江若廷

    江若廷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