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購地捐贈 須以買價申報

作者: 記者陳懷瑜╱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1年10月27日 上午5:30






工商時報【記者陳懷瑜╱台北報導】


財政部訴願會近期接獲不少因遭犯罪集團招攬,本要節稅卻變成逃漏稅的納稅人,在被國稅局開出補稅單後,不服提出訴願。訴願會指出,只要個人購地捐贈列報綜所稅,同一年度就必須以購地價格作為捐贈款扣抵,不可虛報其他計價方式,否則一律處以漏稅額的1倍罰鍰。


財政部訴願會日前就97年度,調查局查獲犯罪集團以低價購地後,再以相當2~3倍的公告現值價格捐贈給特定地方公所,目的在於逃漏綜所稅,該集團涉及逃漏稅的年度在91~96年間,稅局也根據調查局移轉個案開出稅單以及罰鍰,部分受罰的個案紛紛向訴願會提出行政救濟程序。


甲君以60萬元取得某筆土地,將該筆土地捐贈給特定鄉公所,並取得鄉公所以該筆土地的公告現值200.9萬元,做為土地捐贈扣除額提供甲君扣抵,國稅局後來查出該土地是甲君94年度以60萬元取得,並於同年度申報綜所稅。訴願會經討論後表示,甲君既然只是出資60萬元,可扣抵捐贈金額就是60萬元,所額外節稅56萬元部分必須補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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