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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凶宅未告知 前屋主、房仲判賠127萬元

作者: 葉德正╱新北市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1年12月13日 上午5:30






中國時報【葉德正╱新北市報導】


吳姓男子去年委託房仲業者在新北市新莊買了一間公寓,事後發現買到凶宅,怒告簡姓前屋主與房仲業者,求償下跌的房價。板橋地院審理後,認為前屋主雖然辯稱不知情,仍負有瑕疵擔保義務,而房仲業者未確實查證也有責任,因此判簡女與房仲業者須賠吳男一百廿七萬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吳男去年四月透過知名房仲業者仲介,以四百卅萬元向簡女購買新莊中港路一公寓八樓;事後吳男因故想轉售,再委託同家公司尋找買家。


去年十二月,吳男原已與另名買家談好價格,對方卻輾轉從鄰居口中得知,九十五年曾有一對姊弟在此燒炭自殺,拒絕購買,氣得吳男控告前屋主與房仲業者,請求房屋減損的價金。


簡姓前屋主喊冤表示,該房自燒炭事件後,歷經多次轉手,才由她在九十七年買下自住,從來沒想過房子裡曾有人燒炭自殺,認為要她負責並不公平;房仲業者則認為,他們已盡查證義務。


板橋地院指出,民法瑕疵擔保義務,不以賣家的故意過失為要件,即使簡女不知情,仍須負責;另房仲業者部分,法官則認為,另家房仲業者已註明該房屋是凶宅,該房仲業者卻未查明,確實有疏失,最後判處簡女、房仲業者須賠償吳男一百廿七萬元。


板院資深法官指出,本案前屋主簡女主張不知情,也可以同樣理由再向前手求償,以此類推,但需注意瑕疵擔保請求權時效是在發現瑕疵六個月內與買屋後五年內。


他說,同樣買到凶宅,有法官判定前屋主得賠,也有法官判免賠,必須看法官對法律上的見解,與告訴人提出的證據充分與否,他建議消費者在購屋前,還是多打聽,才能避免吃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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