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免驚!98.6.1後買屋者才適用
工商時報【記者王信人/台北報導】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俗稱奢侈稅)昨日完成三讀,預定在6月1日起實施,因此98年5月31日前過戶的房地,不在奢侈稅課稅範圍。
財政部官員表示,因為新稅上路,必須設計相關報稅書表、子法規與更改電腦程式,這些作業程序都需要一點時間。至於是否能趕在6月1日開徵?財政部次長張盛和說,6月1日一定要實施。
財政部官員表示,6月1日以後以「簽訂」出售房地契約日為準,往前計算,在2年內買進者,才會被課徵奢侈稅。
奢侈稅豁免條款共11款,其中規定,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者,可免稅。
如果採「合建分售」,則會被課稅。財政部表示,因為如果土地所有權人在2年內出售土地,本來就要課徵奢侈稅,所以在2年內與建商合建分售,如同賣土地,當然要課稅。
「合建分屋」是地主與建商合建,雙方按比例分配房屋,是建商與地主「交換」。依據財政部84年的解釋令,地主出售的是房子,已不是土地,所以地主要辦理營業登記,出售房子要課徵營業稅,並申報所得稅。
奢侈稅的部分,財政部表示,如果不是以自住房地與建商「合建分屋」,也要課稅。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唯有地主是以「自有住宅」,非供營業、出租,且設籍1年以上,與建商「合建分屋」,地主才不必辦理營業登記,出售房屋免課營業稅,且免課奢侈稅。
「合建分售」是地主出售土地,建商出售房屋,依據財政部84年解釋令,地主免辦營業登記,免課營業稅、免課所得稅。但如果持有土地在2年內就出售,要課徵奢侈稅。
財政部官員表示,以前為了規避營業稅、所得稅,全國的地主都喜歡採「合建分售」,並不是只有中南部透天厝才會採合建分售,台北市也一樣。